2023-07-26 14:56发布
期货为什么查监控中心而不是手机版?如果是手机版的话,他是没有这个功能的,所以说是不可以查手机版本的。#p#意义1、期货公司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一条途径。2、为了私募
意义1、期货公司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一条途径。2、为了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化开辟了另一条道路: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化有利于其朝着合规化、专业化、长期化、机构化的方向发展。国内私募管理人缺乏从事证券公募基金或发行证券信托产品的经历,缺乏公开产品所创造的名气及公开的业绩证明,若想得到信托或基金高净值客户的认可从而扩大管理规模,只能依靠有公信力的稳定盈利的业绩来证明投资管理能力。管理人通过参与基金专户或期货资产管理通道,其在孵化平台上保留的业绩数据越长,其业绩就越具有公信力,越容易得到机构和高净值客户的认可。相对于高频交易来说,跨品种、跨市场套利及对冲交易在期货市场算得上是一门古老的生意。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跨市套利策略已有一批中国投资者正确熟练掌握了套利技巧,由于具备全球化视野、资金容量大的特点,极大丰富了市场机会及交易手段,因此能取得稳定和持续的收益,但由于政策上的管控,此类投资一直没有合适的平台扩大其规模。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的发展思路,为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业务提供了源动力。2013年11月18日在招商基金、中信期货、中信证券国际(香港)的共同努力下,率先成立了首只QDII跨境套利专户,该产品支持全球套利、投机、对冲等多种交易方式。我们致力于共同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包括产品设计、风险控制、资金募集、技术保障等在内的多方面“走心”的服务,打造阳光化的跨境投资平台。在全球化形势下,为了引导投资者更稳健、更顺利地“走出去”,中信期货与招商基金举行了战略合作发布会,为各类基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试点资格、业务规范、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账户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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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1、期货公司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一条途径。
2、为了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化开辟了另一条道路:
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化有利于其朝着合规化、专业化、长期化、机构化的方向发展。国内私募管理人缺乏从事证券公募基金或发行证券信托产品的经历,缺乏公开产品所创造的名气及公开的业绩证明,若想得到信托或基金高净值客户的认可从而扩大管理规模,只能依靠有公信力的稳定盈利的业绩来证明投资管理能力。管理人通过参与基金专户或期货资产管理通道,其在孵化平台上保留的业绩数据越长,其业绩就越具有公信力,越容易得到机构和高净值客户的认可。
相对于高频交易来说,跨品种、跨市场套利及对冲交易在期货市场算得上是一门古老的生意。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跨市套利策略已有一批中国投资者正确熟练掌握了套利技巧,由于具备全球化视野、资金容量大的特点,极大丰富了市场机会及交易手段,因此能取得稳定和持续的收益,但由于政策上的管控,此类投资一直没有合适的平台扩大其规模。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的发展思路,为国内金融市场的创新业务提供了源动力。2013年11月18日在招商基金、中信期货、中信证券国际(香港)的共同努力下,率先成立了首只QDII跨境套利专户,该产品支持全球套利、投机、对冲等多种交易方式。我们致力于共同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包括产品设计、风险控制、资金募集、技术保障等在内的多方面“走心”的服务,打造阳光化的跨境投资平台。
在全球化形势下,为了引导投资者更稳健、更顺利地“走出去”,中信期货与招商基金举行了战略合作发布会,为各类基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试点资格、业务规范、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账户监测监控、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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