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6 12:30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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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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