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扭送小偷是好事,一千次就成坏事?”民间打假人争议持续:他们算消费者吗?

2022-04-28 02:02发布

“打假人打假现状不容乐观。”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悦城一家咖啡店里,民间打假人王海一脸凝重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年来,打假人在全国很多地方打假遇阻,“能明显感觉到,我们不再受欢迎”。


这也是多位民间打假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的共同心声。


“一次扭送小偷到派出所是好事,一千次扭送小偷就成坏事了?”王海这样形容说。在他看来,民间打假人虽然有一定的利益目的,但维权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打击了假冒伪劣、净化了市场、维护了诚信交易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更是直言:“王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是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


但也有不少专家指出,民间打假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权益保护”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一些民间打假人通过商业化、集团化的“知假买假”牟取私利,部分手段甚至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仅未能实现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反而将司法作为获取私利的工具,事实上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弱化了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


民间打假,该何去何从?


提起诉讼败诉增多


对“消费者”认定不一


河南人闫震(化名)专职从事打假已有8年时间。2021年10月,他在某购物App上分两次购买一款露酒10余瓶,支付酒款1900多元,收货地址为其在广西某市的暂住地。


到货后,闫震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发现,这款露酒中含有那非乙酰酸等3种那非物质。那非物质常用作处方药,使用不当对人体有毒害,可能会引发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等。


闫震认为,这款露酒的生产公司及销售者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0月底,他向广西某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露酒生产公司及销售者返还购物款并给予10倍赔偿。


与此同时,闫震还通过微信下单购买了一批同款露酒,于2021年11月向河南某地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两起案件均已立案,但闫震对前景并不乐观。一方面,其中一家法院对立案非常谨慎,立案后曾提出希望他撤诉,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但他坚持不撤诉;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以败诉收场。


比如来自天津的民间打假人蔺先生,就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过同款露酒,合计花费10368元。收货、检测后,蔺先生提起索赔诉讼。一审期间,该款露酒生产公司委托另一家检测公司对其生产的露酒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未检测出“那非乙酰酸”。


蔺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协商鉴定机构对双方鉴定的样品进行质证,双方均坚持用自己的样品进行鉴定,不能达成共识。基于此,一审法院虽认可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有效,但认为蔺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驳回其诉求。蔺先生提出上诉,2021年10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这样明示:“经查,蔺×曾因产品质量问题数次提起索赔诉讼。”


而更让蔺先生困惑的是,他在同一个城市的两个辖区提起同类打假诉讼,一个区的案件或调解或胜诉,另外一个区的案件全部败诉。


对打假前景愈发感到悲观的,还有湖北人杨林。8年前,杨林因朋友买到问题手机帮其维权而走上专职打假路,后专打有问题添加剂或有害化学成分的食品。其间,一批因生产、销售添加有西布曲明(食药部门明令禁用)的减肥药、添加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壮阳药成分)的保健品的商家,因杨林及其团队打假而被处罚乃至关停。


“近两年,明显感觉到有些地方不再支持民间打假。”杨林感叹道。


2021年4月至6月,杨林打假团队在购物平台一店铺购买减肥药,支付货款1432元。到货后委托检测显示,该减肥药存在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问题。随后,杨林团队以该店铺违反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物款并10倍赔偿。


杨林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原告提交交易截图及付款截图显示从被告处购买了商品,但也无法证明所购商品即为其委托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添加了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的产品。2021年11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林团队在2021年提起的另一起打假索赔诉讼中,法院因为其“知假买假”与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迥异,认为不宜认定该购买行为系出于消费目的,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驳回其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


记者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检索出2021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进行查阅后发现,其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28篇;不支持的有72篇(其中包括4篇一审法院支持而二审法院改判的文书)。


法院在认定不予惩罚性赔偿时的判决理由除证据不足外,普遍认为民间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作出支持民间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法院则认为,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对打假人态度转变


造成“打假难”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海回忆说,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民间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有过一段“蜜月期”,大量案件调解结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后来,风向有变,不少地方开始反对民间打假行为,“这让制假售假者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经办过多起民间打假起诉案,和民间打假人群体接触较多。杜鹏发现,近年来,很多地方对民间打假人态度有所转变,认为他们是麻烦制造者,败诉的情况越来越多。


那么,民间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刘爱君认为,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虽是购买者范畴,但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这种“知假买假”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


“在知假买假的情形下,尤其是构成职业索赔的知假买假,一般无权利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此行为进行法律救济,尤其是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权益保护’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刘爱君说。


在刘爱君看来,相关法律的宗旨是严格生产者、经营者对于商品,特别是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知假买假”者赋予了法律救济或可以获得高额赔偿的权利。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看来,民间打假人的打假现状,是由于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所致。


“鉴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司法解释希望通过支持‘知假买假’的行为震慑商家,倒逼经营者改进不良商业行为。然而,一些民间打假人通过商业化、集团化的‘知假买假’牟取私利,部分手段甚至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仅未能实现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反而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秩序的破坏。”任超说,将稀缺的司法资源用于民间打假诉讼,实际上是弱化了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故而很多地方对民间打假人感到反感,造成了“打假难”的现状。


而王海认为,这背后是价值观出了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么?”他不禁这样发问。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


初衷包括知假买假


众所周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创。


1993年10月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一倍赔偿消费者损失。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惩罚性赔偿金升至3倍。


“我国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包括支持疑假买假打假,希望通过培养一批像王海这样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


在该负责人看来,打假既要靠官方这个“主力军”,也要依靠群众这个“游击队”,发动群众,动员消费者打假,打一场针对制假售假的人民战争。“如果包括民间打假人在内的亿万消费者都参与打假,假货就会如同‘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市场就会净化,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或许有人说,起草消法时没有想到会出现王海、出现这么多的王海。这些人没有参加过消法的制定,却信口说别人没想到。”这位负责人反驳道。


据了解,该负责人还参与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他评价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司法解释,它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遗空,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随后,知假买假打假如井喷般涌出。


让他印象深刻的是:2018年1月、2019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对民间打假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主张10倍赔偿金予以支持。


青岛中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慰藉公众心理情感的六大社会功能,是惩恶扬善、鼓励诚信、制裁失信的好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治理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助于培育一大批热心维护自益与公益的理性公民,构建协同共治的公共治理体系。”刘俊海说。


在刘俊海看来,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解释旗帜鲜明地保护知假买假打假的消费者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这种司法态度有助于大幅提升企业的失信成本、降低企业的失信收益、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有助于构筑放心消费安全网。


记者查阅公开信息发现,在国务院2019年、2020年、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都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大家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是否适用条例”争议很大,即民间打假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争议很大,导致条例迟迟未能出台。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印发,其中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


该意见指出,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王海看来,要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就应该严惩制假售假者,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希望完善法律,明确所有的商品购买者、使用者、接受服务者均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1年10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办第六届3·15打假论坛,与会专家达成共识:要坚决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不折不扣地落实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让惩罚性赔偿在打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应动员更多的公民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提供线索,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会专家认为。


刘俊海认为,实践证明,知假买假者、疑假买假者等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消费者,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得力助手。建议各地法院予以鼓励与支持疑假买假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同时,刘俊海建议最高法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推出一批具有标杆性和引领性的示范案例,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向消费者和经营者发出清晰的裁判信号,才能够发挥法律固根本、利长远、稳预期的社会功能,才能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教育企业界、警示全社会。”


任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对民间打假人合法性地位进行正面保留的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度规范对其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定,避免其肆意妄为衍生过多负面影响。首先,应当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民间打假人的打假手段;其次,应当适度探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级适用,细化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定;最后,对于恶意“假打”行为应当通过刑法途径予以严厉打击。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宋慧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