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来信538:原始股东,退出时税务成本有多高?

2022-05-13 18:09发布

习惯在股市中交易的人们可能会觉得买进卖出的交易成本不是很高,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万分之几的手续费并不算多。但是,作为企业原始股权的持有方,在退出变现的过程中,税务成本则高得多。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010年3月,中国平安进入全流通时代。根据证券报的记载,中国平安有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是新豪时、景傲实业和江南实业,这三个平台共持有的8.60亿股中国平安的股份。这三家公司均为中国平安内部员工股的持股平台,共有1.9万名平安员工参与,平均每人拥有4万5千股,按当时价格计算,每人约200万元。


但是,这200万只是名义上的数字。要真金白银拿到手,员工需要先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三大持股平台新豪时、景傲实业和江南实业都是企业,首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企业再以分红的形式给到个人,个人需要按20%的比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真正到手的钱≈200万*(1-25%)*(1-20%),约为200万的60%,120万。



二、以合伙企业持股。


现在,很多企业会通过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持股。因为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如果LP是个人,则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实际到手资金只需打8折。以平安为例,如果那三大员工持股平台是合伙企业,则平均每人可以到手160万,每人多出约40万元。


在科创板上市的迪哲医药就是这么操作的。其员工持股平台为江苏无锡迪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企业有55人曾在阿斯利康工作,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的高管通过江苏无锡迪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36%。因为员工持股平台是合伙企业,解禁后要退出,则个人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可。合伙企业由于不被视为法人,在税务操作上会有一定优势。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均有各自的优势与缺点,适用于不同场景。利用合伙企业的优点,既能让激励对象享受股份增值,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可以通过承担GP,牢牢控制这部分股份的投票权,将企业的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有限合伙LP数量超过50人,可以将其中一个LP变为合伙企业,这样就变成了双层合伙企业持股架构,从而突破50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48个LP+GP=97人)。如果有限合伙LP数量超过97人,可以再将一个LP变为合伙企业,变为145人(49+49+48)。


但是,合伙企业也存在缺点。最大的缺点是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理论上风险是无限大的。我们可以通过再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当合伙企业的GP,有限责任公司作为GP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只承担有限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限公司看似能规避无限责任,但如果涉及诉讼,还是有可能追溯到自然人的,因此也不能100%地规避掉所有风险;但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GP,由于本身不涉及经营业务,职责明确且简单,因此承担风险相对较小。总体来看,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做GP,可以隔绝掉大部分的风险。



三、小结。


①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在变现过程中需要先缴纳25%企业所得税,然后企业再以分红的形式给个人,个人需要按20%的比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手资金约为60%。


②如果在企业架构设计时,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则可以享受“先分后税”,从而规避25%的企业所得税,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③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多重嵌套的方式,将其中一个LP变为合伙企业,规避50人的人数限制,变为多重合伙企业持股架构。其好处在于:既能让激励对象享受股份增值,同时实际控制可以通过成为GP,控制这部分股份的投票权,将企业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明天,我们将围绕“控制权”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




祝大家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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