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江苏保监局公布的处罚函显示,益福汽车保险销售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罚款。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上半年有4家车险代理公司由于帮助险企套取车险手续费等原因而受到监管的处罚,共处罚金53万元。
事实上,财险公司通过4S店等车险代理公司套取手续费源于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万联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认为,车险价格战持续,阈值管理下综合费用率仍将维持高位。车险是各家财产险公司主要的业务贡献险种,也是核心利润来源,财险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持续加大费用投入。虽然二次费改对综合费用率引入了阈值管理,要求不超过前三年均值,但在市场竞争持续激烈的环境下,费用率仍然保持高位,三次费改将继续拉低车均保费,预计费用率仍将维持较高水平。
协助套利
今年银保监会下发的多份监管函直指车险经营违规。
6月25日,江苏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函显示,经查,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如皋九华营业部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7年6月份至9月月份,某大型产险公司如东支公司通过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95.33万元,涉及手续费共计105.93万元。
江苏保监局表示,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21万元罚款。
5月7日,厦门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7年1月份至5月份,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协助某财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将部分车辆保险直接业务虚挂至自己公司名下套取费用,涉及机动车辆7部,保单14件,保费共计48203.31元,手续费22451.60元。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扣除增值税部分,余额计18717.71元,以绩效工资的方式支付给员工后,全部返还给某险企员工。
厦门保监局表示,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决定对林仁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此外,上海保监局6月12日连发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6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某产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自身直接业务虚构为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介业务,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到手续费后,扣除一定费用,将剩余部分返还给该财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保监局决定,对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同样,4月份,贵州保监局公布了对某汽车销售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处罚信息。经查该公司存在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1万元。
为什么财险公司通过4S店、汽车保险销售公司套取费用频发?实际上,汽车经销商是不少财险公司机动车辆险(特别是家庭自用机动车辆险保单)的重要营销渠道,大型财险公司依托自身庞大的机动车辆险客户规模,为汽车经销商引流理赔维修资源,进而建立稳定的合作共赢关系,因此,通过4S店等渠道套取费用也就不难理解。
改革红利被异化
无论是通过车险代理公司套取费用,还是其他渠道虚列费用,根源均为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对于险企套取费用,东北证券研报认为有三大原因:一是车险是红海市场,险企间的手续费竞争尤为激烈;二是商车二次费改落地后,部分险企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将赔付节省的费用转投销售环节;三是为了迎合监管要求,调低费用率(调高赔付率)。
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就重罚了4家龙头财险公司,涉及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财险公司无赔款优待系数等引进,使得车险赔付率下降,转而在成本管控、分摊上的优势放大,具有更大空间投向前端费用,因此出现了个别财险公司为追求市场份额,进行费用比拼的现象。
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的问题尤为突出,个别公司把赔付率下降带来的改革红利异化为竞争的本钱,导致车险费用水平居高不下。
实际上,监管部门曾在去年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174号文),被认为是车险监管升级的标志,其中对恶性竞争、虚列费用、数据造假、违规赠礼,乃至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等问题都明令禁止。
值得关注的是,5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厘定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执行。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的不需要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5%的应进行解释说明。
本文源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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