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转型后,“类货基”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凭借着政策洼地快速发展壮大,如今,市场呼吁已久的监管规范终于要来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将更为公平的同台竞技。
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同时设置一年的过渡期,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自2018年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有统计显示,目前这一类型的产品规模接近4.5万亿 。
近一两年来,针对货基的各项监管措施,如约束T 0快速赎回、限制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已成为勒住货基狂飙突进的缰绳。但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由于没有细化的监管要求,其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较“宝宝类”货币基金限制更少,其竞争优势更为凸显,也成为资管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转型的主要发力点。
《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今后银行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特有优势将会弱化,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市场将回归理性发展。但同时,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规模增速或也将受到一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与货币基金监管要求并非完全一致,有的要求甚至会严于货币基金,如投资范围、摊余成本法使用范围、流动性要求等,这也超出市场预期。华泰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继强表示,《通知》发布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长久期信用债、利率债、二级资本债等都将受到严格限制,理财将转向更多配置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存单以及短久期债券等,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的下行不可避免。受规模与净资产、风险准备金等挂钩,非货币类难以应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等规定影响,客户接受度存在难度,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吸引力下降,将导致理财规模的增长将受到约束,理财将再次面临转型压力。
拉平与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
资管新规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规则,要求资管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2018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允许“过期内,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 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首次提出现金管理类产品概念,要求进行严格监管,允许此类产品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自资管新规发布实施后,银行的“类货基”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迎来大爆发。湖南三湘银行资深研究员谭松珩曾表示,理财新规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是大杀器,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加上银行能给现金管理类/货币基金垫资,意味着这个品种的优势被无限扩大,银行理财子公司要转型,先做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最优路径。
一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曾表示,相比于货币基金,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优势在于T 0赎回规模限制少,目前的收益率又普遍高于货币基金。从投资范围看,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更广,银行间市场的产品基本没有太多投资限制。相比之下,货币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更高。
正是因为此前银行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不一致,引发市场热议,不少市场人士呼吁要拉平两类产品的监管要求,防范监管套利。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细化监管要求,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可投范围更严格
《通知》对现金管理类类产品在投资管理、流动性和杠杆率、估值核算、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等方面做出细化规定。其中,在投资管理方面,主要对产品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提出具体要求:
1一是投资范围
其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个别细项更为严格,如资产证券化。
可投资产包括如下: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通知》除了对投资范围列出正面清单外,还列出负面清单。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北京一银行理财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通知》对现行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范围的一大影响,在于不能再投资非标资产。现在市面上发行的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并未限制投非标,一些产品出于保障一定的收益,会投资一定比例的非标,《通知》发布后,新发现金管理类产品将不能投资非标资产。不过,考虑到非标投资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比重并不大,这一影响也在可控范围内。
2二是投资集中度
《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均提出比例限制要求。
相比于货币基金的投资集中度监管要求,《通知》个别条款更为严格,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投资比例限制设置的更为具体。
设置严格赎回限制,当日赎回不高于1万
除了投资范围与现行产品有显著差异外,另一项显著差异在于《通知》对产品赎回有了更严格规范,这将对现金管理类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但《通知》的总体要求是参照货币基金相关监管要求执行。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这条与现有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规则差别较大,不少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于单个投资者在交易时段的赎回申请,可以做到资金实时到账,且无规模限制或者上限规模通常会大于1万,《通知》则对当日赎回上限设置更严格的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提出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以前一些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于交易日时段大额实时赎回并无限制,此次作出限制后,预计也会对金融同业机构购买现金管理类产品产生一定影响。“上述北京从事银行理财的人士称。
《通知》也对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宣传销售行为加强规范,明确规定“不得宣传或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摊余成本法产品规模设上限
除投资范围、赎回上限有影响外,市场还较为关注《通知》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相关限制性要求,这也是细化了央行此前发布的补充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同时,比照货币基金估值核算相关监管要求,防范监管套利。
《通知》指出,现金管理类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并设置了具体的偏离度评估要求,这与货币基金相关要求基本一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设置了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这一要求是《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所没有的。
考虑到目前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而非风险准备金,《通知》规定,银行方面,同一商业银行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全部理财产品月末资产净值的30%。理财子公司方面,同一理财子公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其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倍。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理财子公司成立初期,未累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统一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其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杠杆率、组合久期要求参照货基
为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高流动性,《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上限均设置比例要求。相关要求与货币基金相关相关监管要求较为一致。
同时,加强杠杆管控,实现与货币基金的相关要求一致,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据了解,此前一些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率管控都是按照140%设置上限,《通知》明确120%后,相当于对现有的一些现金管理类产品实行更严格的杠杆率限制。
为加强久期管理,《通知》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冲过240天,这一要求与货币基金相同。不过,亦有大行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现在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主要问题是久期相对货币基金会长一些,此条要求实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影响很大,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久期会缩短,自然也会导致收益率下降。
《通知》还对投资者分散程度提出要求,明确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这一要求预计会对金融同业机构购买现金管理类产品有一定影响。
设置1年过渡期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发布实施后,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督促银行和理财子公司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稳妥推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一方面,引导银行和理财子公司对照监管规定,大力推进合规新产品发行,实现新老产品的有序衔接;另一方面,督促银行稳妥有序开展整改工作,将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老产品纳入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计划,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有序压降存量资产,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