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揭露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大案。
判决书显示,2015年,犯罪人员王德某与施某两人合谋,利用王德某实际控制的4家企业相互对开商业承兑汇票以骗取贴现资金。据了解,王德某是4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且租用了两家村镇银行的同业账户。施某是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票据中心员工,深谙票据业务流程。
一般而言,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贴现需要有真实贸易作为背景,并确保有资金可以进行按期兑付。但是王德某与施某通过利用实际控制的企业互相对开商业承兑汇票,并租用银行同业账户以及贴现手续材料(加盖银行公章),就可以将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并套取贴现资金。
2015年5月至7月15日,两人先后开出6批商业承兑汇票共计68份,票面金额共计33.19亿元。其中第一批至第五批汇票由王某德利用其控制的两家村镇银行贴现材料办理了背书转贴现手续,第六批汇票由施某利用自身渠道联系其他银行办理了背书转贴现手续。
从这一刻开始,这些商业承兑汇票就开始在银行市场流转,王德某与施某成功获得了由贴现而来的32.45亿资金。
两人将套取出来的资金先是在施某所在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进行套利,但是由于招行提前终止部分理财产品,且贴现具有成本,致使两人套利目的落空并产生亏损。
为弥补亏损、博取更大风险利润,王德某和施某将其中11.65亿元贴现资金汇入股票账户,并交由操盘手进行股票投资。恰逢2015年中A股市场出现巨大下跌,两人的资金再次亏损,且漏洞愈发加大。
最终,套利亏损,投资失利的两人共有4.09亿元未能按期兑付。
值得一提的是,王德某的下属表示,为了保证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等业务的顺利进行,王德某曾安排他给施某“送小钱”。
判决书显示,王德某看中施某身为招商银行南京分行票据中心员工的身份与经验,每完成一笔贴现就给予施某票据业务回扣和好处费。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王德某安排两名员工共计给予施某980万元,施某欣然接受。
两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而“送小钱”的行为最终构成王德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施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判决书披露两人已经另案判处,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