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报警称帮人“刷流水”时被骗30万,对方汇款账户刚开卡没几天,且不是本人办理的,导致无法抓获犯罪嫌疑人,男子认为银行开卡时未尽审查义务,于是起诉银行索赔30万元。近日,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刷流水”被骗30万
2013年6月13日,周先生以自己被诈骗为由到派出所报案,受案登记表载明了简要案情:2013年6月9日,嫌疑人甲冒用程某的身份证到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以到银行办理“流水”为由骗取周先生的信任,周先生于6月13日13时左右在西岗区一酒店前见到了一名操河南口音的陌生男子,该男子称老板(嫌疑人乙)让他带来程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做“流水”。
周先生先是测试了一下流程,当天14时左右,周先生先通过张某网上银行账户向程某的账户转账5万元后,之后通过ATM机将钱转回自己的账户。随后,周先生又通过张某网上银行账户将30万元转到程某账户,但这笔钱即刻便被取走,无法查询到。周先生发现被骗后报警。经查,河南口音的男子是嫌疑人乙临时雇用的。
起诉银行索赔30万元损失
程某的活期账户历史明细单显示:2013年6月9日,程某在银行开立银行卡;2013年6月13日,张某向程某账户转账存入5万元,并于同日由程某账户转到周先生账户5万元;2013年6月13日,张某向程某账户转存入30万元,并于当日由程某账户转到李某账户30万元。
2013年8月8日,派出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其内容为:“经调查了解,程某本人未在建设银行星海支行开过户,2013年6月9日正在外地出差,本人未在大连,其身份证于2011年5月和2013年4月丢失过。”
周先生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规范的审查义务,使得不知名犯罪嫌疑人以程某名义在银行开设了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进而导致冒充程某名义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的犯罪嫌疑人无法抓获、自己转入涉案银行账户的30万元因无法查清实际的犯罪嫌疑人而无法追回,进而使得自己遭受财产损失。
周先生认为,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30万元损失及相应的利息。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周先生向银行主张赔偿其向第三人转账被他人通过网银转走的损失30万元的请求,就此周先生应对双方之间存有储蓄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而造成损失30万元负有举证责任,虽提供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及一审法院调取其被诈骗卷宗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法院认为,周先生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不论案涉账户是否是程某本人亲往银行开立的,即便不是程某本人亲往银行开立的,银行开户的行为不会必然造成周先生所诉的损失。首先,即便从张某账户转入案涉账号的30万元如周先生所述是他的,虽然之前从张某账户转入案涉账号的5万元随后转入周先生名下的账户,不代表张某账户转入案涉账号的这30万仍要再次转入周先生账户,也不代表周先生应从该账户收取该30万元,周先生也未提举证据证明这一点。其次,周先生已经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该案能否侦破,能否追回该笔款项,均是不确定的,目前不能认定周先生确实损失30万元。最后,银行开户的行为与周先生所诉的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