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明知自己征信有问题无法通过正常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联系他人收购其手中的银行卡,并按照其上家的要求将银行卡、U盾等寄往上家处用来电信诈骗。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因征信出现问题无法贷款的胡某某看到有人在网上发帖子,称可以帮助征信有问题的人办理贷款,急需用钱的他便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没多久,对方联系了他,表示可以到长春办理贷款资料。于是胡某某开始了“办理贷款”之路。
到达长春后,胡某某根据对方“指令”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卡,但均以失败告终。随后,对方指使胡某某前往北京办理,并联系同样是“黑户”、急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张三、李四、王五等人。胡某某承诺三人,可以通过办理银行卡,刷银行流水的方式为其办理贷款,并支付每人每天150元的报酬。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共计办理7张银行及相应U盾。
而实际上,胡某某在北京的真实任务,是将与其联系的下家办理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等证件收齐后保管起来,并按照上家的要求指使张三等人取现或是转账。经查,共有六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将被害钱款打入胡某某持有的张三等人的银行卡中。胡某某虽没有直接参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是其收卡的行为无疑是“助纣为虐”,间接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检察官提示
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极其重要,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当遇个人征信有问题时,应该积极联系银行,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沦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