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可不能随便提供给他人,
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男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非法获利4100元,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9月29日,徐某林在手机百度贴吧认识一陌生男子,该男子称线下刷流水,日结五千起。因为手头紧,徐某林便想通过帮对方刷流水进行获利。
次日,徐某林按照对方的要求,带上自己名下的三张不同银行的储蓄卡、身份证和1部手机等工具从成都市到达重庆市与万某、熊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见面。
万某、熊某等人将徐某林带至某酒店,后徐某林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手机、微信账号及支付密码、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密码提供给万某使用。
期间,万某还使用徐某林的身份信息注册某银行APP账户,申请到1张该银行的储蓄卡,并将上述4张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APP。在转账需要人脸识别时,徐某林便配合进行人脸识别。
2021年9月30日至10月1日期间,转入徐某林名下的资金合计80多万元。徐某林从中非法获利4100元。
2021年10月5日,家住丰顺县的陈某仁到丰顺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被诈骗,向徐某林的银行卡转账56000元。2021年10月20日,徐某林被丰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林为非法获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广州日报
来源: 贵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