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诺安基金”)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邹某(化名),老鼠仓曝光。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邹某(化名),进而指使邹某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
近5年趋同交易额超4亿
“老鼠仓”诺安基金经理老鼠仓套利千万被抓,交易额巨大一般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邹翔,现年55岁,1967年出生于湖北省,硕士研究生文化。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基金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邹翔、邹某为兄弟关系。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某,进而指使邹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邹某”、“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
如此高频的交易背后,两人又是如何传递信息的呢?
据邹翔的供述,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某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某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某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邹某的供述内容也透露,兄弟两人曾一起操作“邹某”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某使用。邹翔会通过见面或电话的方式,指示邹某买卖某支股票。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到案后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老鼠仓”案发后,邹翔为谋求在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50万元。
经查明,2017年2月,邹翔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通过唐某2(已判决)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已判决)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邹翔接到其妻电话后回家,随即被办案机关留置。邹翔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向唐某2行贿80万元的犯罪事实,到案三天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向王某行贿250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2021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一、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
二、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三、对邹翔、邹某违法所得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