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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投资款不是你想要就能要的
生意合伙人退出,想要回投资款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没有约定如何退伙,应当如何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分割?近日,威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合伙人退伙产生的纠纷案。
邢台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郭红玉 通讯员 陈英军 尚敬帅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胡某、赵某与杨某、孔某4人合伙投资成立了一木材加工厂,当时约定由胡某投资原材料费用,赵某承担租用厂房费用,杨某和孔某投资机器设备。随后,胡某于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分6次自原材料供应商处购买了板材。2018年1月,杨某、孔某自愿退出合伙,并进行了财产清算。后胡某、赵某共同经营木材加工厂至2018年10月份。2018年10月份之后,胡某不再参与木材厂的生产经营,但未与赵某就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近来,胡某、赵某就合伙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始终未有结果,胡某将赵某诉至威县法院,要求赵某退还他的投资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伙投资成立木材加工厂,就其法律关系来说,属个人合伙关系。合伙事务的结束,不论是退伙、合伙终止还是合伙解散,均应进行清算并分割合伙财产,在这之前单纯地请求退还合伙投资款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第54条和55条规定,在退伙或终止合伙关系时,对合伙财产应进行分割,其所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即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本案中,胡某于2018年10月份后未再继续参与合伙经营活动,当时,原、被告对合伙财产如何分割,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此时的合伙财产尚有多少、合伙人的出资能否返还、有无利润可分配、如何分配等均无法确定,且原、被告也各执一词,未能协商一致。案件审理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亦未申请清算。原告未经退伙或者终止合伙关系的清算程序,只请求退还合伙投资款的主张,无合同依据,亦与个人合伙关系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特性不符,于法无据,其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如果在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了退伙,不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退伙人都有权要求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并从中取回其在合伙企业中应有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其财产状况是不断变化的,而退伙结算需要以确定的财产情况为依据。因此,在发生退伙时,合伙企业要及时进行结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法律规定以退伙生效的时间为准,计算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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